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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会议强调:“设立金融法院是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此后,2021318日,北京金融法院宣布正式成立,是继上海金融法院之后成立的第二家金融法院。两家金融法院的相继设立正是当下金融审判专业化的最好写照。成文法的滞后性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天然地便存在矛盾,此时金融审判发挥的填补作用则显得尤为突出。金融法院则是从机制改革的角度,集聚专业力量来最大化金融审判的效能发挥。

上海金融法院与北京金融法院分别于2018年和2021年成立,笔者代理了两地金融法院成立伊始的相关案件,从实务角度认识到了金融审判专业化的优势与必然性。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自有其价值秩序与目标,仍以一般化的商事审判思路应对,的确会有捉襟见肘之窘迫。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京沪两地,包括未来可能在深圳成立的金融法院,的确是我国金融审判专业化进程中具有标杆性意义的事件。以上海金融法院为例,通过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年度典型案例发布等多种方式,无不在以专业金融审判的力量输出统一、稳定的预期,以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放眼世界,英美等发达国家和阿联酋、哈萨克斯坦等新兴市场国家均建立了专门的金融司法体系,高效的司法及争端解决机制是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审判专业化是大势所趋。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扩张速率超前于实体经济,这就导致金融领域的纠纷复杂且新颖。这些不断涌现的纠纷,既有的金融成文法较难适用,金融立法在此时也难以及时跟进。此时,金融审判专业体系的补充,可以很大程度为金融市场规则的稳定性、一致性、连续性提供底层支持。从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来看,金融审判专业化能够在厘清事实、研判既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资本市场供给优质规则,输出合理预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又不扼杀市场创新。由目前最高素质的金融审判人才组建的金融法院,对金融纠纷进行集中管辖,是对现实需求的呼应,是一个可喜的起点,但这绝非终点。

金融审判的专业化,应该是一个精益求精的过程,涉及到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和动态研究等多方面的建设。而这其中,最为关键的,笔者以为当是金融审判专业人才的培养。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实务与司法审判界人才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因此培育了一大批既懂市场又懂法律的专业群体。而目前我国仍不具备这一条件。如何共同维护市场秩序,金融审判人员的作用不容小视。不仅要对法律有深刻的认知,同时要做到深度理解市场,这对作出裁判规则的人来说是不小的挑战。

美国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在半个世纪前便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于是在美国法经济学领域创始人之一的亨利曼尼教授推动下,美国经济学界开展对大学法学教授和联邦法官的在职培训。20世纪70年代开始,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美国各经济领域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争讼频发。如因公司收购引起的反垄断案件给彼时的美国联邦法官判案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不同于德拉华州法院法官这一特殊群体,其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公司纠纷判例,对市场形成了深刻的认知。当时的联邦法官一方面不甚熟悉经济运作的原理,另一方面其所作出的不一裁判又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影响。正是有鉴于此,曼尼教授便发起了面向联邦法官和大学法学教授的经济学原理课程。授课老师大咖云集,包括了多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在授课之后近十年的回溯研究中,参加者普遍表示,在参加完曼尼教授组织的课程后,审理案件中能更好地理解经济原理和专家意见。大多数与反垄断有关的案件,法官在审理时会更尊重市场。结果是,法官对同一类纠纷判案的一致性提高,市场中同一交易行为的确定性也相继提高。从这一点来看,法律是保护金融市场的交易安全,以及完善风险定价机制的重要基础设施。从成熟资本市场的历史经验来看,高质量法律供给会显著提升市场的繁荣。

法律制度作为资本市场基础设施的体现,还有许多可以优化的地方。法律制度供给的不足和不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我国社会直接融资比例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也存在“货币多、资本少”的现象。其中,长期资本的形成对市场的健康尤为重要。假设金融审判的专业化程度无法匹配资本市场发展的速率,经济列车自是无法高速前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以最小化的制度成本和交易费用带来最大化的收益,稳定的交易预期是必要前提。金融审判的专业化,对于资本市场的规则之重塑、秩序之肃清,是尤为重要和关键的一环。以高度专业的金融审判服务于有活力的资本市场构建,方能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支持。中国的金融审判专业化,未来可期,但仍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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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昊

俞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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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ESG30人论坛研究员、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专注于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与公司治理。曾多次代理金融机构与上市公司处理投融资纠纷。本科分别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英国杜伦大学,硕士分别毕业于法国巴黎第二大学欧盟法专业、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与康奈尔大学FM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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