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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直接投票制为原则,累积投票制为例外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对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取的是“一股一票”的直接投票制;而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则可能适用“一股多票”的累积投票制。实践中,大部分上市公司在章程中都已经引入了累积投票制。如果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过30%,或者是深交所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则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二、 股东大会的表决分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对于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当涉及到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以及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则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些上市公司除了在章程中确认法律的上述规定外,作为对敌意收购的抵御,还会进一步提高特别决议的表决比例至四分之三乃至更高,或者增加需要公司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一方面,一般来说,扩大特别决议事项或对其作高于法定通过比例的要求属于章程自治范畴。另一方面,当私法自治迈过合规的门槛,尤其当可能会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时,会招致交易所层面的监管关注。

浙民投与ST生化原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争夺中,为了阻碍收购方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20181月,原控股股东使得广东双林(ST生化经营主要业务的全资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选择和更换公司董事及改选董事会”及“修改公司章程”须提交ST生化股东大会作为特殊决议事项进行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这一事项后续在ST生化的董事会上获得通过。然而,深交所对此事下发关注函,在ST生化就关注函的回复中,自认前述事项存在不合规性,“未履行本公司应当合理履行的程序、侵害了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

 

三、 关联交易、违规增持与信批会被限制表决权

 

首先,上市公司因为各种原因持有自己的股份不具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常见情形有:上市公司因股权激励回购而未分配的股份,或重组中的交易对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而转让给上市公司但还未注销的股份。

其次,股东表决权会因关联交易而被限制行使。在关联担保的情形下,被担保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股东的表决权会受到限制。就上市公司而言,股东表决权回避事项从“关联担保”扩大到整个“关联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尤其是对于收购方所持有的股份,其表决权可能会受法定、约定以及法院行为保全等形式的限制。法定受限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和证监会的监管规定中;约定受限系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控人通过修改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来对收购方的股东表决权予以限制。[这部分内容详见:《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之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受限时,不仅不能投票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亦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四、 表决权内容有三种:同意、反对或弃权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可以通过现场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召开,股东可择一形式参与。如若出现重复表决的情况,则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除了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之外,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无论是股东本人还是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对事项进行表决时,可作出三种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虽然弃权票是否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计票基数)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争议。但是根据实践观察,只要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无论是亲自还是委托,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一般会被计入计票基数。

 

五、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单独计票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但是,该项的规定在于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而非分别表决。也即,即便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100%反对,但是股东大会的整体表决权达到了决议通过比例要求,则相关决议依然会获得通过,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并不会影响决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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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昊

俞昊

8篇文章 1年前更新

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ESG30人论坛研究员、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专注于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与公司治理。曾多次代理金融机构与上市公司处理投融资纠纷。本科分别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英国杜伦大学,硕士分别毕业于法国巴黎第二大学欧盟法专业、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与康奈尔大学FM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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